如何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要以一般消费者认知水平来判定,不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或设计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作为认定标准。
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一般消费者的群体划分、知识水平、注意事项等因素无相关司法解释,这给予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较大的裁量空间。法官会根据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即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视觉效果比对进行判断。法官对于此类实务的审理标准及丰富经验能带来相对合理的判决,法官群体也通过判决不断地调整及传达出更为切合实务的标准。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相关司法解释较为过于模糊,本文意图通过对如下三点的论述,试图为更好厘清一般消费者的认定标准提供一个方向。
群体划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一般消费者的群体划分有相关的意见,即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此《意见》仅作为北京高院关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一个建议,未必能在全国范围推广或采纳。此意见对一般消费者的群体划分做了限缩性解释,即该产品的购买群体或使用群体,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争议,积极意义在于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一般消费者群体划分的模糊造成认定的不便,便于法院认定及审理;争议在于仅规定了产品的购买群体或使用群体作为意见的采纳标准。在实际生活中,相关经营者、服务提供商及自媒体宣传者,不一定是该产品购买者及消费者,但这三类群体对于产品的观察及分析可能相比直接的购买者及使用者更为深入,对于类似产品的判定标准更为严苛,他们的意见是否能够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定意见中的一部分,作为认定意见中的一部分时是否会对整体的意见倾向造成影响。若侵权实务中当事人一方,将产品相关经营者、服务提供商、自媒体宣传者的意见整合而成的报告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官是否采纳这份证据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定意见都将产生较大的争议。
知识水平
知识水平这一点也是争议颇大,主要问题如下所述:什么样的内容或标准能够作为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的认定标准,达到怎样的知识水平才能作为参考意见,如何证明达到前述的知识水平等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未曾有相关解释或在先判决。受过相对较高学历教育水平的一般消费者,与学历相对较低但对此类类似产品有相关深入研究分析的一般消费者,采用哪一方的意见都会对一般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造成很大的影响。若侵权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以其中任意一方为标准整合成的意见报告,都将难以服众。
注意水平
对于不同的产品,不同类型、不同价位以及不同情形下的注意水平是不一样的。在一个较为集中的场所内,人们对技术含量较高、价格较高的产品的注意水平相对较高,如人们在手机专卖店里对同为高端的、价格水平较高的实体手机间差别的注意水平就会更高,对于类似产品间的区别标准就会较为苛刻,而根据在路边随手可得的宣传彩页上的手机照片从而得出的区别,该差别的注意水平则会相对前者较低。如侵权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以前述两种情形的任一情形为标准,收集大量消费者的意见整合成的报告,都将引发较大的争议。
如何认定?
一般消费者作为法律抽象意义上的一个群体,若双方当事人在实务中若想以此作为提交的证据中的一部分,建议以调查报告的居中意见作为证据及集中一件提交上去。否则,若提交上去的、倾向性太强的意见整合报告,也会被法官以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及认知能力的理由驳回。一份被法官采纳的意见整合报告,应在调查数据量、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所提供的证据都全面合理,即在相对合适的场所如商场,通过对侵权实物与专利文件进行比对,收集大量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领域的普通消费者的意见,从中抽离居中意见。只有做好此类调查报告,从中抽离居中意见,才能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一般消费者的意见,让判决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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