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电商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例谈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认定
2019-11-223122

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迅速,极大促进了网络购物热潮。在商业贸易活动中,电商交易平台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为买卖双方或多方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网站。商品信息由网络用户即卖家上传,电商交易平台(网站)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宣传的空间,起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用,本身并不参与销售。涉及到网络交易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电商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由电商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例谈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认定


首先,电商交易平台不单独直接销售产品,也不参与网络商家合作经营产品并获利,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共同直接侵权。该种情形下,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帮助型侵权。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帮助行为。经营场所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分别属于实体世界和虚拟空间的商品销售市场,其提供者对商品的合法来源及商品上的知识产权合法性都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市场经营管理者没有与商户签订保护商标权的协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或者在收到权利人关于商户销售侵犯其商标权商品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的,应当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经营场所和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上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相同的解释。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

上海某时装公司诉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杜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上海某时装公司(原告)持有某知名服装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杜某在某宝网站上销售的服装中使用该知名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就某宝网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向某宝网络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某宝网络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提供网络服务,导致原告方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将某宝网络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其次,电商交易平台可以受到“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的保护。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有效通知后,视为“知道”侵权事实,此时应采取必要及合理措施,避免侵权信息的扩大传播。


在网络交易产品专利侵权纠纷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或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大多数电商交易平台不具备这样的专业判断能力。所以,在专利权人未发出有效“通知”的情况下,通常不能认定电商交易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网站内存在专利侵权事实的主观过错。


由电商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例谈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认定


在2017年蒋某(原告)诉温州某配件公司、浙江某猫网络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并未通过该电商交易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进行投诉通知,直接进行了起诉。浙江某猫网络公司提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在权利人进行投诉前,无从得知,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本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温州某配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浙江某猫网络公司其事前并不知道温州某配件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故浙江某猫网络公司对温州某配件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最后,电商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会自行设定投诉规则,这些规则不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


某些电商交易平台会对外公布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权利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公司进行投诉。在自订的规则中还会要求权利人投诉应该提供诸多资料,比如:


(一)权利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二)侵权链接;
(三)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或者充足的理由;
(四)对某个卖家重复投诉的,还要标注重复投诉的具体时间、重复投诉的次数。其中,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可以是网页上明显的侵权的信息、公证购买证据、卖家在聊天中的自认等等。当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不能满足这些名目繁多的自订规则时,有些电商交易平台会将投诉材料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措施。


以威海某家电公司(原告)诉金某工贸公司、浙江某猫网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原告委托他人向浙江某猫网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被投诉商品链接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且根据上述投诉材料可以确定被投诉主体及被投诉商品。浙江某猫网络公司对原告投诉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在回复中表明审核不通过,并要求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


由电商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例谈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认定


法院认定,专利权人的投诉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权利人身份、专利名称及专利号、被投诉商品及被投诉主体内容,以便投诉接受方转达被投诉主体。在本案中,原告的投诉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原告在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多达5页的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现的技术特征对比表,浙江某猫网络公司仍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至于审核不通过并提出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的要求,法院认为,投诉方是否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并不影响投诉行为的合法有效。而且,浙江某猫网络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某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


根据该判决可以得知,电商交易平台自订投诉规则从而以此为由认定原告投诉不是“有效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浙江某猫网络公司对原告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仅提供网络服务的电商交易平台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共同直接侵权,通常对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链接等措施,是可以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商交易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存在侵权事实,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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