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到我们生产生活,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一系概念都在冲击着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有版权,机器人是否是权利主体?关于机器的算法和大数据又如何保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法?
今天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6(2018)》提出,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哲学体系难以有效解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洞察人工智能的时代特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哲学体系。
报告建议,一方面,可以考虑设置“电子人格”,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作为机器人的虚拟人格最终还是需要与自然人(机器人的设计者)和法人(机器人的投资者)共同来建构法律体系,从而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机器人作为知识产权法中虚拟人格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对精神权利予以限制。作为自然人的创作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对艺术的需要,然而机器创作则以使用为主导,作为虚拟人格它将不再享有像自然人作者那样的精神权利,而版权对它保护的重点也将是复制和使用。
面对大量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使用者将无力寻找版权人,甚至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去寻找版权人。
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精神权利”的概念,它的产生便是为了使用,否则机器创作便失去了意义。为此,可以建立类似孤儿作品的制度,对于机器创作物而言,使用者直接提存使用费用便可放心使用,这将极大提升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率,也符合人工智能高效创作的产业需求。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还面临着《专利法》难以保护的问题。
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在专利容易被认定“智力活动的规则”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专利侧重于对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2条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如果人工智能的算法一旦落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将被直接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专利审查员甚至不用考虑它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的特征。因此,在涉及算法的专利申请中,如何有效避开“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就成为人工智能算法获取专利保护的重点。
此外,适用产业发展需要,我国专利法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算法的专利保护,但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便给予申请者更好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