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最高1000万
2016-11-24至2021-11-24地域要求: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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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业一体化发展,推进高技术产业化,促进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成果转化;改革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体制;改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准入管理,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政策体系;健全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壮大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水平,建成理念先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到2020年,全市建设5到8个示范性国家科技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区(新区)、高新技术园区建设1到2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新增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200个,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0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1200亿元。

主要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二)促进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增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科研成果与深圳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试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允许按规定协议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提高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重,根据有关规定,科技成果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占成果转让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支持高校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支持。支持大学城、国际大学园、虚拟大学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孵化机制,全方位提升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水平。研究制定在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产业)互动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

6.发展多样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产学研集群式研发,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组建多领域、多形式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9.建设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载体。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依托我市高校及科研机构,组建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与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四)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功能。

13.发展国际化双向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政府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资助。支持我市企业自行或者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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