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这样判了
2019-09-092881

“我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杭州举行的2019年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上所说的话,他表示,未来除了要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接续推进、压茬进行外,也要认真落地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和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更加严格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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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申长雨局长话音刚落,上海浦东法院就把它贯彻落地了。


近日,上海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被告被当庭宣判赔偿原告(外国企业)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00万元。


该案中,原告表示自己是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健身课程推广的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本国及中国注册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涉案商标。虽然,目前在中国尚未设立实体店,但通过多年的组织、推广相关健身培训项目,涉案商标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辨识度。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并在某展览会、微商城、工厂等销售产品,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商标侵权。并且,被告把涉案商标使用在了与自己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主观侵权意识明显,故诉求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0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虽在中国注册了对应商标,但在中国尚未有实体店,且无任何销售行为,商品与商标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原则,另外市面上有很多同行竞争对手都在生产同款产品,故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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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理由都是无力的。注册商标不仅有地域性,还有独占性,一旦申请人在某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后,那么该申请人就拥有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只要不违反“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等《商标法》规定即可,且其他同行竞争对手都在生产销售同款侵权产品,也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


故此,法院并不支持被告的理由。同时考虑到这并不是被告第一次侵权,被告也于此前承诺原告不再侵权的事宜,最终结合被告侵权获利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的数值,依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最终处以被告300万元的处罚。


目前,该案已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虽被告可以选择继续上诉,但意义已经不大,主观侵权行为已过分明显。


综上,创新牛认为该案最重要的意义还是给后续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做了一个“标样”,以后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案例都可以以它作为参考,起到一个很好的震慑、威慑的作用,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样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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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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