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创新湖北建设,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建设工程是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相对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的省级示范建设企业和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优势的示范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内企业;
(二)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已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五个一”工作,一个专门机构、一个专职的人员、一面专利墙、一笔专门的经费、一套专有的制度;
(三)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或成长性;
(五)企业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评议布局、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属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
(二)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建立或托管企业专利数据库,拥有对行业产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及预警分析;
(三)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近三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积极开展海外专利申请布局,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
(四)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近五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效专利拥有量清单;
(四)在示范建设期间工作计划及阶段性目标成果;
(五)申报表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示范建设企业考核验收表;
(三)企业有效专利拥有量清单;
(四)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证明材料;
(五)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专利信息利用、人员培训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或“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评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从专项经费中对示范建设企业安排项目经费扶持,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配套相应的扶持经费;
(二)对符合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重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评议评价、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五)为企业重要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六)优先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服务需求,协调有关机构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提供绿色通道;
(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八)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将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省“十、百、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设期内按照示范企业申报条件逐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建设期内按要求签订年度项目任务书,根据任务书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年度项目验收时提交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按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接受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
(三)建设期满前须申请示范建设企业考核验收。对在建设期内工作完成较好、达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提前考核验收;
(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示范期内按要求签订年度项目任务书,根据任务书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年度项目验收时提交年度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按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接受年度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
(三)示范期满前须申请复审考核;
(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活动和工作经验推广;
(五)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和示范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中存在项目进展缓慢或停滞、经费挪作他用等不合格情形的,省知识产权局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须上报说明材料及整改计划,且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新的年度项目,整改完成接受验收考核。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收回示范建设企业和示范企业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建设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示范建设企业验收申请,不提出验收申请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其示范建设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不能按期验收,应申请延期,并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建设进展情况,延长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示范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的申报、评审和认定、考核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