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范围
2018年度立项且执行期满(截至2019年10月)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部分2016-2017年度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内容
以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为依据,对照其中的研究任务、绩效指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1.项目实施效果情况。项目关键技术研发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项目完成后科研产出情况,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报告撰写与呈交情况等。
2.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核算、使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3.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专项组织实施与服务取得的成效,如产学研结合、重大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等。
三、验收方式
1.书面验收。对专项经费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书面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个人)将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相关业务科室汇总,由监督管理科组织专家审核验收资料。
2.会议验收。对专项经费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做好PPT答辩准备,验收材料(一式五份)经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带到会场,会议时间另行通知。并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四、验收结论
1.合格:按期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2.结题:经过努力仍未攻克关键技术,且有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实施的项目,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3.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 85%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有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验收材料提交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各科室审查后统一送监督管理科。
2.项目承担单位及法人和负责人要提供齐全的佐证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业务主管科室要积极做好验收协调工作,指导推荐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相关工作。项目推荐单位要对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照项目合同书任务指标逐条核查完成情况。验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验收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财务验收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验收结果将作为科研信用管理、结余资金留用、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项目监督频次等的重要依据。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六、联系方式
监督管理科 8869317
发展规划科 8869079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8869157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8855758
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科 8338051
政策法规科 886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