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最高200万元资助
2019-10-22至2019-11-05地域要求:广东省深圳市
无要求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活动详情


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促进类项目(第一批)

一)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满2年(含2年)以上,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拥有 10 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关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员;

3.能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贯标、仲裁、信息分析等基本公共服务,具备开展专利保险、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评议、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方面的能力;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任务的单位,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或提供知识产权在线公共服务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

1.借款人注册地在深圳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拥有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借款人以完整、有效、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质押登记的法律手续完备;

3.放款银行依法设立,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规守法经营2年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4.贷款合同条款应当合法、完备,应明确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5.在申请坏账补偿前,放款银行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尽职向借款人追偿贷款,并履行完银行内部的坏账确认手续。


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二)专利保险保费资助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3.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3.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

4.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称号;或属于年度专利代理量在6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新设代理服务机构(2017年设立的考核2018年年度国内专利代理量;2018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满一年时间段内的国内专利代理量;2019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时间至申报截止日的国内专利代理量)。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大数据平台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支持事业单位与数据企业联合申请;

2.开展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业务,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服务能力,有完整的IT技术和知识产权分析融合型技术团队,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分析项目;

3.已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具备提供高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及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等领域的数据服务的能力;

4.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库设置于标准化机房(自建或委托管理),知识产权数据量应不少于2000万条;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已建设完成数据平台接口,具备向我市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的技术条件。

六)知识产权集中托管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2.与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4.托管的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

七)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重视商标品牌工作,有专门的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职商标品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含3次)的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含3次)的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活动;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2年(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开展商标品牌维权10次以上(含10次);

5.行业协会申请的,其协会会员单位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6.产业园区(含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申请的,园区内企业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

一类: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5件以上(含5件),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

1.深圳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含5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C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含20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0件以上(含10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5件以上(含15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九)实施专利导航培育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

2.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3.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需提供前期开展相关研究的研究报告以及后续的研究方案);

4.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需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5.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需提供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项目;

2.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

3.了解相关产业细分领域分类以及关键技术;

4.每年每家单位申报不超过一项。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2018-2019年度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贯标资助)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的企业;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3.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4.申报截止日往前推12个月,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含2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软件企业(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登记日期在上述期间);

5.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3.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项目收益:

一、专项资金促进类项目(第一批)

一)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拟评审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

1.采用知识产权单一担保的,给予银行实际坏账损失的50%、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坏账补偿;

2.采用知识产权组合担保的,给予银行实际坏账损失的10%、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坏账补偿。


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2.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3.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

4.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

5.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二)专利保险保费资助: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扶持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或者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资助不超过4家,每个项目资助总金额400万元。

六)知识产权集中托管

1.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七)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资助不超过8家,每家资助50万元。

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

1.一类、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实施专利导航培育: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3家,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资助不超过9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贯标资助):不超过5万元资助(首次、重新认定以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为准)。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

一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1、其工作人员在2018-2019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即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应在2018-2019年期间,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备案证明材料)的且服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2个月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获得过政府部门相关资助的不能申报。

2、其工作人员在2018-2019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即2018-2019广东省知识保护协会和深圳专利协会公布的技术职称名单),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包含副高)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截止到申报期,代理师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即该代理师获得执业资格证后,需提供执业资格和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7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4、在2018-2019年期间,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2年社保的凭证)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类: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在2018-2019年期间,为深圳市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在2018-2019年期间,在深圳市开展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申报时间(仅网上申报)

一、专项资金促进类项目(第一批)

一)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二)专利保险保费资助: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三)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五)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六)知识产权集中托管: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七)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九)实施专利导航培育: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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