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公示
最高5000万元补贴
2019-09-27至2021-12-31地域要求: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无要求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活动详情


申报条件:

(一)单位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

  5.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申请须满足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收益:

一、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1、激励企业稳定提升经济效益

1.1、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2、实施高管团队激励计划

1)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2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2、助推企业转换发展动力引擎

2.1、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

1)、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

2)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

2.2、实施技术改造攀登计划

1)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工业增加值率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规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3、支持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市级资助50%配套,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3、释放高质量发展空间潜力

3.1、鼓励企业加大工业厂房建设力度:新型工业用地(M0)采用一级工业区块线厂房建设标准新建或改建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2、支持打造专业化特色园区:

1)对经备案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且产业聚集度达4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对园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0亿元以上(含)、产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3.3、鼓励园区加快清退“散乱污危”企业:对主动清退“散乱污危”企业的园区,按实际清退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声誉

4.1、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质量管理

1)对获得国家、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企业,按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对获得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4.2、鼓励开展卓越绩效试点工程:对导入运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经专家组验收评审后评分在400分以上(含)的前10家试点单位,给予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

5.1、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

1)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的49%,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

2)对年度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外贸小微企业,购买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

3)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

5.2、鼓励开拓境内外市场(展位补贴):对参加区年度重点经贸会展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按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等活动费用50%,给予单家企业或行业组织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

5.3、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对促进光明区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单个组织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


二、支持科技创新

1、培育创新主体

1.1、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1.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10万;

1.3、科技企业培育支持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超出按200平方米计算)给予15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超出按1000平方米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及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4)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可额外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支持创新载体

2.1、众创空间支持

1)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3)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2.2、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区留创园分园,给予一次性50万元认定资助。

2.3、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支持

1)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3)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2.4、人才载体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3、建设创新平台

3.1、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3.2、科技创新平台支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3.3、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

4、优化创新环境

4.1、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100万元资助;

4.2、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位于光明或落户光明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获奖单位,每个企业获得大赛奖金、租金补贴等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3、知识产权支持

1)对知识产权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地发展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资助;

2)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20万元;

3)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企业,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50%的奖励。对为“鸿鹄人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30%奖励。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按深圳市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4.4、标准化支持

1)对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项目的机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分三年给予总额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认定的标准领跑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4.5、计量认证支持

1)对上一年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上一年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对将总部设立在光明区的认证机构,具有CNAS认可且认证证书涵盖两个领域及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6、软科学研究支持: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教育、卫生科技研究活动,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评审通过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5、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5.1、科技获奖奖励

1)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5.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按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6、资助科技计划配套

6.1、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支持:按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6.2、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在光明区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300万元资助。

7、支持深港澳科技合作

7.1、科技创新空间支持

1)港澳科技萌芽团队支持: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两年的空间支持;

2)港澳科技型企业支持: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空间支持。

7.2、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1)创新创业启动资助: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

2)科技孵化贷支持:

A.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可申报额度100—500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B.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C.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科技成长贷支持:

A.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可申报额度500—2000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B.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C.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招商引资

1、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

1.1、大力支持头部企业落户:对“世界500强”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中国500强”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1.2、重点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30亿元(含)至5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1.8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6000万元(含)以上企业,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将总部迁入辖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1.3、全力支持中坚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辖区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或年财力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4、鼓励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保障企业发展空间需求

2.1、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地:对新引进的中坚企业,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用地支持;

2.2、加大重点企业用房扶持力度: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给予三年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每平方米15元,按照实际租赁价格计算。资助面积最多为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60万元。

3、加大对高管人才的激励

3.1、加大高管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6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分三年拨付;

3.2、加大高管人才贡献奖励:对获得引进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每年按个人贡献的20%,给予单人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4、加强产业链项目招商

4.1、加大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支持:按项目每年度工业投资总额的10%,连续两年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资助;

4.2、加大企业贡献奖励:对符合上述产业方向的新引进企业,3年内财力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含),按当年财力贡献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5、加快优质商业项目招商

5.1、加快推进高品质酒店建设:对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且按正式开业时间排序前两家的高品质酒店,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开办资助;

5.2、加大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扶持力度:对新开设的单体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知名连锁品牌百货或超市,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同一知名连锁品牌在辖区内每开设三家连锁店,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品牌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5.3、加快推进汽车品牌4S店建设: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正式开业运营顺序,给予前五家每家500万元开办资助、第六至第十家每家400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

6、鼓励引荐优质企业

6.1、加大招商引荐奖励力度:每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机构引荐中坚企业、“四上”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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