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最高50万
地域要求:广东省深圳市
3年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活动详情


补助对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补助对象条件:

(一)车辆的要求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通过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国家级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国家的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企业的要求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及车辆符合《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等文件规定;

(二) 2016年度在深圳市销售并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已获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


项目收益: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申报时间:

   2019年9月18日9:00—2019年10月16日18:00(纸质材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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