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六年终胜诉!五粮液状告九粮液获赔900万
2019-07-29962

知名大厂被小厂商“蹭名牌”的行为想必大家都见怪不怪了。但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山寨厂商既然做出了傍名牌的行径,就不要怨恨原权利人将你告上法庭。

 

你知道吗?五粮液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历时6年,最终胜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定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并赔偿五粮液经济损失900万元。


历时六年终胜诉!五粮液状告九粮液获赔900万

 

五粮液和滨河集团的爱恨情仇,还得从六年前说起。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不服一审判决的五粮液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审二审均败诉的五粮液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7年11月,“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直至今年五月底,最高法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事实成立。回顾整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五粮液打击“蹭名牌”行为的决心。


历时六年终胜诉!五粮液状告九粮液获赔900万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九粮液”、“九粮春”标识与五粮液集团“五粮液”、“五粮春”商标字样仅一字之差,且“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集团的产品极为相似。在“五粮液”、“五粮春”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九粮液”、“九粮春”易使得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业内人士表示,“五粮液”系列商标为我国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之一,且命名方式极为特殊(数字+粮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九粮液”等商标有傍名牌性质,应当认定侵权。牛牛认为,五粮液胜诉一事对于遏制山寨摹仿、保护国内知名品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牛牛也建议各大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多多注册防御性商标,防止其他厂商搭“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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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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