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法院近日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中级法院在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参照音集协公告的收费标准确定侵权赔偿额。
据音集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卡拉OK歌厅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法院判赔标准不一,亦对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收费工作造成困扰。山西省高级法院在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收费标准、卡拉OK场所包房数量、应缴费经营时间等因素,对集体管理组织起诉卡拉OK歌厅侵权案件,统一判赔标准,确定此类案件侵权赔偿额为每间包房每天5至6元。
意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且拒绝协商的场所,赔偿标准可达每间包房每天12元。
该负责人说,近期出现了一种情况,个别没有加入音集协的著作权人,为了维权,在卡拉OK领域,大规模、有组织地开展商业诉讼,索要“天价赔偿款,给卡拉OK场所带来巨大经济压力,严重扰乱了著作权许可市场秩序。
针对此种情况,意见确定,要将卡拉OK场所是否同音集协签订许可合同作为考量因素,综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对于已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经法院审理,认为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赔偿额参照音集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确定。
对于未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院应综合考虑被诉场所应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情况、未参加音集协的原因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