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呼市地区销售的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据了解,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第4571222号“OPPO”、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呼市地区的众多个体工商户销售了标有“OPPO”标识的耳机、移动电源、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是将新城区誉隆礼品经销部等多家涉案销售商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法院判决书上显示,在2017年7月20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证明书,证明书中提到,其公司委托他人在呼市新城区车站东街一批发广场挂有“誉隆精品二分店”招牌的店内购买了一副“OPPO蓝牙耳机”,价格35元,低于该公司正常市场价,且生产地址不明确,没有明确的中文说明,包装粗糙。因此,该耳机,并非该公司生产,也未经该公司委托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第4571222号“OPPO”、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城区“誉隆礼品经销部”等被告作为通讯商品或日用品的销售商,对自己所售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