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咖啡伴侣”是一种能让咖啡变浓变白的奶类物质,但很少有人知道其是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旗下的注册商标。围绕词组“咖啡伴侣”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雀巢公司和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后谷公司)开展了一场商标博弈战。2月28日,雀巢公司起诉后谷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某个标识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不能禁止他人对通用名称正当使用的同时,对带有通用名称属性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识也要进行合理保护。
“咖啡伴旅”被诉侵权
雀巢公司是全球知名食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之一,也是最早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1988年,东莞雀巢公司成立,主营产品为咖啡、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1988年5月,雀巢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9类牛奶、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89年9月正式被核准注册。
2017年5月,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后谷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认为后谷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天猫商城、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等线上线下大量生产销售的标注“咖啡伴旅”字样的植脂末产品,侵犯其持有的“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雀巢公司认为,旗下“NESTLE”“NESCAFE”“雀巢”均为颇具品牌价值的知名商标,在中国也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谷公司销售的植脂末商品上所使用的“咖啡伴旅”字样,与其持有的“咖啡伴侣”商标极为近似,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此,雀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后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据了解,后谷公司是云南省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旗下专门负责咖啡销售的公司,而云南省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则是云南省较大的咖啡、橡胶种植、加工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试点企业,旗下的“后谷咖啡”则是国内颇具知名度的本土咖啡品牌,“后谷”咖啡商标曾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后谷咖啡产品已出口至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全球50多个国家及地区。
是否侵权尚存悬念
庭审中,针对雀巢公司的侵权指控,后谷公司辩称,雀巢公司据以主张商标权的“咖啡伴侣”属于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功能是和咖啡一起使用,用来改善咖啡品味和浓度等。此外,后谷公司在植脂末等商品上使用的“咖啡伴旅”字样与雀巢公司持有的“咖啡伴侣”并不相同或近似;即使构成近似,由于“咖啡伴侣”属于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后谷公司的使用属于商品名称性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后谷公司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庆贵表示,雀巢公司提供的“NESTLE”“NESCAFE”“雀巢”等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只能证明这几个商标知名,与涉案的“咖啡伴侣”商标的知名度无关。相反,雀巢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表明,由于雀巢公司的不当使用行为,使“咖啡伴侣”已经被淡化为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另一份雀巢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广告宣传材料中,多处表述为“雀巢100%纯咖啡可随个人喜好加雀巢咖啡伴侣或糖”等,这样的表述说明,雀巢公司也认为“咖啡伴侣”为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而非注册商标。
此外,后谷公司还提交了大量证据希望证明“咖啡伴侣”已经淡化为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比如,大量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含销售“咖啡伴侣”;零点调查公司进行的“咖啡伴侣”公众认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高达近90%的消费者将“咖啡伴侣”等同于植脂末等咖啡调味品;咖啡行业协会关于“咖啡伴侣”系植脂末等商品通用名称的说明等。
甄庆贵表示,由于“咖啡伴侣”这个词汇本身描述性强,加之雀巢公司未采取防止其通用化的措施,将商标与商品名称混为一谈,“咖啡伴侣”已经成为植脂末等咖啡调味品的通用名称。根据我国商标法五十九条规定,后谷公司在植脂末类商品上使用“咖啡伴旅”字样,并不构成对雀巢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雀巢公司代理人、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振坤则坚持认为,后谷公司在植脂末产品上使用“咖啡伴旅”字样与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咖啡伴侣”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咖啡伴侣”也并未成为通用名称。
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且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接受调解。